从我国电视主持人在形象塑造方面还存在一些偏差,主要表现在:缺乏个性魅力,主持人形象与栏目风格不统一,缺乏创造力。主持人形象没有抽象的,都要落实到节目上,主持人的个性体现在与节目中的人和不同层次受众的不断磨合中。主持人形象塑造得到受众认同,即主持人与受众之间目标与价值达成一致。因而,受众认同的关键就在于寻求和建立主持人与受众之间目标与价值的一致关系。了解传受关系、对受众的探究与把握,是受众与主持人目标与价值达成一致的基础与必然途径,也是主持人形象塑造获得受众认同的必要条件。以受众认同为目的的主持人形象塑造,决定了受众在其中的中心地位。然而受众是变化的,,主持人形象塑造不可能一劳永逸,受众对主持人形象的认同没有终点,永远是处在趋于一致的动态的进程之中。
一是以主持人的工作职责范围及工作形态为依据划分的 “四分法”,即独立型、单一型、参与型和主导型。独立型主持人可以独立地承担整个节目的采、写、编、播等各个环节的工作,几乎是节目的制作人;单一型主持人则主要或只从事话筒前的再创作—播音工作;参与型主持人参与节目的采、写、编、播等各个环节中,与其他编辑、记者共同完成节目制作,与编辑记者处于平等位置;主导型主持人则相当于节目组中的指挥者或,是节目的灵魂和标志,他(她)既是主持人,同时也是制片人或主编。在我国较为多见的是单一型主持人和参与型主持人。
二是按节目内容性质及对主持人形象的要求进行分类。俞虹在其((节目主持人通论》一书中,在对陆锡初、壮春雨、张颂等学者对主持人分类的标准进行分析总结后,综合节目内容的特点及对主持人语言、表情动作的要求把主持人分为五类:新闻、评论主持人,综艺、节目主持人,教育、服务节目主持人,体育竞技类节目主持人以及少儿节目主持人。
三是从社会职业角度对主持人进行的分类。如陈京生在《电视播音与主持》一书中的划分为五类:1、权威型;2、记者型;3、老师型;4、朋友型;5、表演型。
种以主持人的工作职责范围及工作形态为依据的“四分法”忽略了电子媒介节目制作的集体性特征,“独立”或“单一”地完成节目创作几乎是不可能的,主持人往往只是其中一个环节。同时,由于个体素质的差异,主持人参与节目的程度也大相径庭,因此,此种划分方法的标准不易理清,模糊性较大。第二种分类方式很贴近大众生活,容易被大众所认知。第三种种划分方法强调了节目类型与主持人类型的相关性,具有普遍的适用性和可操作性。随着广播电视节目类型的不断丰富,主持人形象类型也将不断拓展。例如,谈话节目的广泛兴起使有关谈话节目主持人的研究逐步增多。因此,以节目类型为依据的划分更便于主持人形象塑造的探讨。本文以后有关主持人形象的论述多采用这种划分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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